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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全州縣大西江鎮金冠花崗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桂林采出告字〔2015〕2號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2〕1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受全州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我中心組織以掛牌方式出讓1宗采礦權,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掛牌出讓礦權的基本情況
序號 |
出讓 標的 |
出讓礦種 |
礦區范圍坐標 (1980西安坐標系) |
礦區 面積(km2) |
開采 深度 (標高) |
探明 儲量 |
開采 方式 |
出讓年限(年) |
1 |
廣西全州縣大西江鎮金冠花崗巖礦 |
花 崗 巖 |
1,2901100.00,37492335.00;
2,2901290.00,37492335.00;
4,2901390.00,37493535.00; 6,2901070.00,37492885.00; |
0.1998 |
+1550米 至 +1730米 |
26.97萬立方米 |
露 天 開 采 |
3 |
二、出讓條件
(一)出讓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礦權出讓期限為3年(含基建期),自受讓方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算起。
(二)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未滿1年,采礦權不得轉讓。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土地復墾等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
(四)掛牌起始價: 21萬元。
(五)競買保證金: 21萬元;
(六)增價幅度:2萬元及其整數倍。
三、出讓方式
采用掛牌方式出讓,本次掛牌不設底價。
四、競買申請人資格要求
(一)競買人必須在全州縣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二)本次掛牌不接受申請人聯合竟買,不允許個人竟買。
五、相關時間、地點及要求
(一)公告時間: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二)報名時間: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時,節假日除外);地點:桂林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灣塘一巷6號。
(三)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2015年2月26日17:30時(以保證金到賬為準)。
(四)報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競買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競買保證金繳交憑證。
六、競買資格確認
符合報名條件,在本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限內提出競買申請,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并領取競買資格確認書。申請人取得競買資格后方能參加競買。
七、掛牌時間、地點
(一)掛牌時間如下:
廣西全州縣大西江鎮金冠花崗巖石材礦:2015年2月27日8:00時至2015年3月12日11:00時止。
(二)掛牌和報價地點:桂林市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桂林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灣塘一巷6號)。
八、注意事項
(一)本次掛牌成交價款僅作為采礦權價款,不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和礦業權評估等相關費用。
(二)本次掛牌出讓不接受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名,只接受紙質材料現場報名。掛牌出讓事項如有變更,將發布變更公告,變更公告與掛牌出讓公告以及本方案具同等效力,如有矛盾,以變更公告為準。
(三)采礦權出讓的技術資料與實際情況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資風險由競得人承擔。競買人在決定競買前應認真了解相關情況、閱讀相關資料,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并成為采礦權人,視為對出讓的采礦權礦區資源儲量無異議,且不得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等為由向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
(四)出讓采礦權所涉及的土地、山場租賃、道路使用和林木、墳墓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以及與當地村民、村集體的關系等相關事項由競得人自行處理并提交租賃山林土地補償合同協議等相應證明材料。
競買人競價成交后,視為對本方案出讓的礦權無異議,出讓方對以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競得人在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時和在礦山建設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安全、環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廢” 臨時用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復墾復綠、礦山安全等有關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辦理,費用自理。
(六)掛牌以出價最高且不低于掛牌起始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競價增幅為2萬元或2萬元的整倍數。掛牌成交的,出讓人、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將采礦權掛牌成交結果在有關網站或報紙等媒體上公告規定的時限,公告結束,無異議的,競得人持 《成交確認書》 到具有審批發證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并辦理采礦權登記有關手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 嚴禁開采礦產資源,否則以無證采礦嚴肅處理。
(七)競得人取得采礦權后,必須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產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采礦生產作業,安全生產,保護礦山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節約利用土地。竟得人不得擅自改變采礦權范圍,否則按非法開采進行查處。
(八)采礦權有效期滿或出讓可采儲量開采完畢,采礦權然由縣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原采礦權人如需繼續開采出讓范圍內剩余資源儲量且符合延續登記條件的,可以采取協議采礦權價款方式重新出止采礦權或由其審批發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出讓方式;如無需繼續采礦的,原采礦權人必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復墾復綠及礦山閉坑工作,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等法定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 。
(九)礦業投資屬于風險投資,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規變化等各種風險,競買人需慎重決策;若竟買人反悔或無故退出,所交保證金及采礦權價款概不退還。
九、其他
(一)報價只接受競買人現場書面報價,不接受其他方式如電話、郵寄、電子郵件、口頭等的報價。
(二)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按照價高者確定競得人;競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填報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掛牌期限屆滿,不低于掛牌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人報價或報價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
在掛牌報價期限截止前30分鐘,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競買人要求繼續報價的,則轉入現場競價(如競買人不到場則視為自動放棄),即通過現場競價方式確定競得人。
(三)掛牌成交后,出讓人、掛牌執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按有關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
(四)競買保證金在競得后可抵充采礦權價款。競買人未競得者,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原賬戶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競得人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需按規定與出讓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桂林市土地儲備交易管理中心(桂林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可另行組織出讓。
(六)掛牌成交后,競得人必須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限支付采礦權成交價款。
(七)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采礦權成交確認書》、《采礦權出讓合同》和繳納價款的,視為自動放棄,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承擔因違約而再次掛牌所造成的損失。
出讓人:全州縣國土資源局
地址:全州縣全州鎮桂黃北路33號
聯系人:俞先生 聯系電話:0773-4827850
掛牌執行人:桂林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灣塘一巷6號
聯 系 人:唐先生、 李先生、李女士、梁先生
聯系電話: 0773-3812271
全州縣國土資源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