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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介紹:
羅曙光: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世禮海關事務與貿易合規團隊是福建省首個專門從事海關法律事務的律師團隊,團隊多名律師曾長期從事海關法規、緝私和監管等業務,熟悉海關法律法規、業務運作程序和慣例,在海關業務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有效協助企業避免和解決海關領域的法律風險和糾紛。
隨著我國推動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與行動以來,力推“大開放、大交流、大融合”,目前我國已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40多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協議,“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達1400多個。南安市作為世界級石材集散中心,“一帶一路”給石材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造就了巨大的機遇。下面本人用“以案說法”的形式,就石材企業在經營和外經貿活動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如何防范,做一次分享:
1.石材企業通關過程中的刑事和行政法律風險分析與防范
案例一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王某多次從印度等地進口石材至國內,報關時A公司、王某為少繳稅款,要求船公司修改單證上的石材真實成交重量、體積和成交方式等,并將修改后的單證交給另一被告單位C公司制作報關材料。C公司負責人李某明知A公司提供的申報數據不實,仍指示其公司員工按照A公司提供的數據制作虛假的合同、發票、提單等報關資料,并交由某報關行向海關申報進口。后該案被海關查獲,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75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被告單位A公司和C公司、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均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A公司和C公司也分別被判處罰金10萬元和40萬元。
案例二
2010年前后,被告人余某和張某,共同決定被告單位C公司利用加工貿易貨物手冊進口保稅石材后在境內銷售牟利。之后,C公司向海關申領了多本加工貿易手冊,并將手冊項下從印度進口的“印度黑”等石料在境內銷售,同時用國產路基石偽報成花崗巖墓碑石等加工貿易手冊成品復出口,騙取海關核銷手冊。后該案被海關查獲,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被告人余某和張某、被告單位C公司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余某和張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單位C公司被判處罰金90萬元。
律師說法
判斷是否構成走私,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構成要件:一是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是否采取了偽造、變造、偽報、瞞報、偽裝、藏匿等方式;三是是否使貨物脫離了海關的監管;四是是否偷逃了國家稅款或違反其他禁止或限制性規定。根據《刑法》第151條、152條、153條、347條、350條規定及相關修正案、司法解釋規定,涉及到走私的共有12個具體罪名。其中與石材行業關系密切的就是《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上述兩個案例就包含了石材走私的兩種基本手法:
案例一采用的是使用虛假的發票、合同,即所謂的“兩套單證”,低報價格,偷逃稅款,該走私手法的特點為:
(一)內外勾結。體現為經營單位與貨代、船代、境外客戶相互串通,利用兩套單證偽報價格,即用一套虛假單證,主要是報關用的合同、發票、裝箱單、運單等,以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價格向海關申報,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而另一套真實單證則用于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
(二)帳外付匯。一方面,按照報關單上的貨款金額,以電匯等方式通過銀行正常對外付匯;另一方面,少報部分的貨款則通過地下錢莊匯款、個人境外旅游、利用其他貿易公司付匯額度、境外支付等途徑,于事后另行支付給境外客商。
案例二則是將非保稅料件“串料”偽報成保稅料件,用以核銷加工貿易貨物手冊。其主要特點是石材加工貿易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故意使用國內購買的價值較低、質量較差的石材原材料冒充保稅石材料件生產成品復出口,或者直接用國內采購的石材成品出口,騙取海關核銷手冊,而將串換下來的高品質、高價格的保稅石材料件進行內銷盈利。
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定罪處罰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定罪處罰標準分為三檔:1、偷逃應繳稅額較大(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2、偷逃應繳稅額巨大(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3、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25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按照偷逃稅款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和500萬元以上三個區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應上述三檔標準進行量刑,并對單位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石材企業偷逃稅款的行為即使尚未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情節輕重和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也可能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將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企業一旦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或者相關的違規行為,將被海關列為失信企業,面臨著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等海關監管措施。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海關總署已簽署了14個領域的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失信企業及其高管將面臨法院、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合懲戒,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與生活,都會產生十分重大的影響。
律師建議
針對石材企業在外貿過程中可能存在刑事與行政法律風險,律師建議:
(一)注意石材體積計量的準確性。目前,部分石材企業在境外已擁有自己的礦山,在開采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仍采用爆破等技術手段獲取石材,往往形狀不規則,或者存在炮眼、裂紋等,影響采購時石材體積的計量,由此可能造成通關時海關在實地丈量后認定貨物申報不實,甚至構成走私。針對無法確認石材體積的情況,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依據《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申報前查看貨物,確認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等要素后再履行申報義務。
(二)重視海關事務合規。近年來,海關陸續開展了一系列打擊走私專項行動,對包括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在內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有的企業涉嫌刑事犯罪,企業負責人受到刑事制裁,企業則被科處高額罰金;有的企業受到行政處罰,被調整了信用等級,受到嚴格監管,增加了經營成本。因此,我們認為進出口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海關事務合規,了解海關法律法規,確保進出口活動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預防海關法律風險。由于海關監管規定十分復雜,專業性強,如果企業了解不到位,會導致海關法律風險爆發的“滯后性”和“累積性”。有鑒于此,建議企業定期開展關務風險內部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主動披露。根據新的《海關稽查條例》,海關將給予企業在自我披露范圍內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優惠政策。
2.石材企業外貿購銷中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范
案例三
原告A公司與被告境外B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了石板材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付款方式、質量要求、包裝標準、交貨期限等。合同簽訂后,A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收貨,發現石板材中存在大量水晶線、黑疤、紅線,根本無法使用,且交貨期遲于合同約定,但A公司職員仍在前兩批石板材的出庫憑證上簽字。事后,A公司反復催促B公司解決質量和延期交貨問題,B公司未予理睬。A公司遂向B公司發出傳真,要求解除合同。但B公司繼續向A公司的下家客戶發出第三批貨物并已獲得出口單據用于信用證議付,A公司的下家客戶也接受了該批貨物。
律師說法
該案件A公司最終敗訴,暴露出石材企業在對外貿易中存在的三個問題:
(一)不重視貨物的及時檢查義務。A公司職員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及時查看貨物,在發現貨物質量問題后也沒能及時主張,仍然在出庫憑證上簽字,被法院認定已經行使了檢驗貨物的權利,這是造成最終敗訴的重要原因。雖然A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下家客戶的索賠函和貨物照片作為B公司交付貨物有質量問題的證據,但法院以無法證明與案涉貨物存在關聯性,不予認定。
(二)不重視證據的留存。A公司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時,使用了傳真電話進行聯系,但沒有保存相關的證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A公司有向B公司發送傳真,而是確認A公司有第三批貨物的收貨義務。
(三)后續處置不當。在第三批貨物送抵A公司的指定下家客戶后,其收取了該批貨物。正確的做法應該是,A公司在對原《購銷合同》行使單方解除權后,應及時通知下家客戶拒收貨物,或是要求下家將貨物退回B公司或提存于第三方倉庫。A公司的下家客戶由于未接到通知,不知道A公司要行使解除權,其接收貨物的行為被視為同意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律師建議
在石材國際貿易中,涉及跨國運輸、貨物保險、國際支付等多個環節,必然導致貿易糾紛的多樣性。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和競爭手段的推陳出新,外貿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也隨之增加,因此要高度重視以下合同的簽訂和履約環節:
(一)簽約應訂立書面合同。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處于不同的國家或關境,商品價格變化較快,出于效率考慮,相當多石材企業習慣采用電子郵件、傳真甚至網絡聊天的方式與外商簽訂貿易合同。建議外貿企業通過郵件或傳真等方式簽訂合同后,要求對方補簽一份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章的合同原件郵寄到本企業,一旦發生爭議,可以依據合同主張相關權益。
(二)對離岸公司開展簽約前調查。外貿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發現對方為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的離岸公司,務必進行詳盡、全方位的調查,尤其注意調查其背景資料、商業信譽、經營狀況以及履約能力等,確保其可以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可要求離岸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注重審核簽約主體資格。外貿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經常忽視簽約主體的資質,往往只和下訂單的業務員簽署合同。如業務員無相應權限,或超越代理權限,合同可能被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強制性規定,會被認定無效合同。發生糾紛后,對方企業不認賬,就可能無處索要貨款。
(四)合同涉及的貨物名稱、數量、產地等條款要準確、具體。特別是在品質條款使用“憑樣品”進行約定時,可采用一部分使用憑樣品,一部分使用文字指標說明,同時明確樣品反映的是石材產品的哪一方面亦或是哪些方面的品質,防止對方以所交付石材的品質與樣品不一致為由拒絕收貨。
(五)明確爭議解決條款。石材企業在簽訂外貿合同時,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管轄,方便爭議的解決。另外,在適用法律上,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律。
3.石材企業外貿代理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范
案例四
原告A公司多次通過海運方式向被告B公司交付大理石荒料石,被告B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價款。后B公司向A公司發郵件稱荒料石有質量瑕疵,要求給予價格折扣,并提出“先銷售后付款”。由于雙方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亦未對訟爭合同項下的大理石荒料的質量標準及驗貨標準作出明確約定,但雙方對訟爭貨物的總價、數量、金額等方面的約定均無異議,因此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償還未付貨款。
A公司主張,雙方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A公司已履行交付貨物義務,要求B公司支付相應價款;B公司則主張為雙方為代理合同關系,提起反訴,要求退還不合格大理石,A公司償還B公司支付的大理石加工費。
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訟爭法律關系基礎是代理合同關系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為代理合同,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B公司有權退還未銷售的貨物,并要求A公司支付加工費用;如果為買賣合同,則A公司已履行交付義務,B公司未能證明交付貨物不符合合同質量約定時,應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
由于雙方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只能綜合全案判斷合同的性質。A公司提出,B公司主營業務是經營大理石荒料,包括銷售和委托加工,但上述行為皆未取得A公司準許,不符合代理銷售的法律特征;而對于存在質量瑕疵的大理石,事后雙方雖有“先銷售后付款”的意思表示,但最終未達成合意,并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代理銷售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之前的實際交易情況,雙方分別系大理石荒料貨物的賣方與買方,A公司已將訟爭合同項下的全部貨物實際交付B公司,B公司亦支付了部分貨款,因此認定雙方之間買賣合同業已成立并已實際履行。相反,B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系接受A公司委托而代理銷售大理石荒料產品,至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先銷售貨物再支付貨款的交易慣例僅是貨物付款方式的約定問題,不影響對訟爭合同性質的認定。因此,最終認定雙方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律師建議
簽訂購銷合同還是代理合同,其帶來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企業進行石材的外貿代理時,應訂立書面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法律關系予以明確。
以貨主的視角,要如何選取合適的代理人,以及在代理合同中如何保證自己的權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簽訂合同之前,仔細詢問代理人對代理事務專業化程度。合同條款可以約定代理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避免因代理人不熟悉業務,導致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失信于外商。
(二)合同條款應當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轉委托,何種情形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后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三)代理合同中如有約定代理付款或辦理退稅的,要注意明確付款時間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防止資金被惡意占用。
(四)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和客戶信息不被泄露,可以簽訂保密條款,要求代理人履行保密義務。
以外貿公司的視角,如何正確的履行代理義務,防止不必要的責任加重情況發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嚴格區分代理合同與購銷合同,減小法律風險。在代理出口活動中,外商已經開具信用證或先付款的情況下,外貿公司往往認為不會有收款風險,因此對與工廠簽訂的合同是購銷合同或是代理合同不加以區分。事實上,外商事后仍有可能因質量或貨期等問題提出索賠或退貨的主張。如外貿公司與工廠簽訂的是代理合同,則風險都由工廠承擔;如簽訂的是購銷合同,在貨物已出口的情況下,向工廠索賠會有較大的困難。
(二)處理三角關系時,應慎重簽署對外文件。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常見三角關系,外貿公司作為代理人、中間商,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當有清醒的認識,不可隨便按委托人要求簽署合同和文件。為避免直接對工廠承擔責任,外貿公司在代理合同中應將與委托人指定工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列為代理合同的附件,約定購銷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在與工廠簽訂購銷合同中也應作出同樣的約定。
(三)代理“結匯”業務時,應注意核對付款人信息。從事此項代理時,外貿公司通常與外商沒有直接接觸,甚至對外商一無所知,認為只要有外匯匯入,就交易成功,沒有任何風險。殊不知法律要求,收取貨款的基礎是付款人與收款人存在買賣關系,其有效證明是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當付款人與合同當事人不一致時,應要求付款人對其所付款項的性質和事由作出說明,避免外商以外貿公司收取的款項屬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本文為現場演講節錄)
(來源:海絲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