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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獲悉,云浮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云浮市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于日前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云浮市行政區域內石材生產加工活動產生的粉塵、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廢水等的污染防治。《條例》指出,石材生產加工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促進生產清潔化、污染減量化、廢物資源化。
《條例》明確,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運輸石材廢渣、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條例》同時指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存貯石材廢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