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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石材廠占地面積約有一畝,因為涉及到分配的地塊面臨征收,對于補償問題產生了異議。該地塊是由當地主管部門征收之后重新分配的,進行了檢查,然后讓企業自行安置。現在該地塊再次面臨征收,征收的時候面臨著各種問題。 征收主體以手續不全,位于二級水利保護區,沒有土地證,無環評為由要求搬遷,不給補償。那么,這種理由不給補償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呢?肯定是不合理的。針對這個話題跟大家簡單地進行分析答疑。
二級水利保護區對企業廠房建設有哪些規定?二級水源地并未禁止一切經營項目,只要是符合排污標準、具有防止污染水體的防治措施,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允許生產類企業的存在。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再來看下什么是環評?環評是在環境保護方面,根據項目選址、產業政策、污染物治理設施、城市規劃等各個方面綜合既有和預計產生因素對企業所在廠區及項目進行分析,最終得出“是否某企業在某時某地建設某某項目,從環保的角度認為可行”這樣的一個結論來,所以,環評的全名叫: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或是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是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具體來分析下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因為要看當事人建廠的這塊土地是因為之前的征收,對于安置的土地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應當給予辦理相應的手續,包括土地手續以及現場的一些手續。因為征收主體當時自身的原因導致土地沒有相關的手續的,再次遇到征收對于這類土地安置的,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按照合法建筑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因為這并不是由于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是行政機關沒有對于征收補償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對于征收補償安置房進行督促配合,或者是主動辦理相應的手續導致的結果,所以這類的不利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對人來承擔。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么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