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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經貿能源〔2010〕568號 各有關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物價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省電力有限公司、羅源縣供電有限公司: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6〕23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筑飾面石材行業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文〔2009〕160)以及省物價局、經貿委、環保廳、財政廳、國土廳、安監局《關于建筑飾面石材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閩價商〔2009〕29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公布我省第二批建筑飾面石材行業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附件1),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名單所列企業已由福州市政府甄別公示,均位于福州市羅源縣并由羅源縣供電有限公司供電。羅源縣供電有限公司對本批名單所列企業從本通知下發月份抄見電量起開始執行差別電價,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按規定的電度電價加價0.20元/千瓦時的標準執行,2011年1月1日起的企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按規定的電度電價加價0.45元/千瓦時的標準執行;凡執行峰谷電價政策的,電價在高峰時段按規定上浮,在低谷時段不下浮(加價部分不執行浮動)。 二、福州市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執行差別電價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和羅源縣供電有限公司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通過變更企業名稱等手段逃避執行差別電價政策。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供電企業盡快安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實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 三、對已公布執行差別電價的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名單中不再從事建筑飾面石材礦山開采、建筑飾面石材加工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遷入當地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的企業,可以根據閩價商〔2009〕293號文件有關規定申請不再執行差別電價;若已公布執行差別電價的石材企業名單進行調整,或對名單內石材企業差別電價執行范圍進行確認的,各設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形成一致意見并報設區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經貿委,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物價局、省環保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后下達調整通知。 四、進一步明確第一批名單中的三明市11家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差別電價執行范圍(附件2)。建寧縣均口石材廠等10家企業均包含礦山和加工企業,加工企業因都在加工集中區內,不執行差別電價,只礦山部分執行差別電價。永安市曹遠礦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為多采礦證多礦點企業,其樟林村石壁垅飾面用礫巖礦點為建筑飾面石材礦點執行差別電價,其余老鼠坑(含后山、掛邊)水泥用灰巖、吳家坊村馬山巖水泥用灰巖、南山崎礦區建筑石料用礫巖等均不屬于建筑飾面石材礦點,不執行差別電價。 五、其他未盡事宜按閩價商〔2009〕29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全省第二批建筑飾面石材行業實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402家) 2.進一步明確差別電價執行范圍的三明市11家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名單
省經貿委 省物價局 省環保廳 省國土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