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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澠池縣人民法院對澠池縣森林公安局國營林場派出所辦理的黃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審理后,對黃某作出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08年2月,澠池縣森林公安局國營林場派出所民警在坡頭鄉韓家坑村巡查時,發現黃某非法占用位于韓家坑村簸箕掌組小貨溝一帶林地開辦石料廠,遂于當年3月立案偵查。經查,2002年4月,黃某(男,49歲,坡頭鄉人)把陳某等3家位于簸箕掌組小貨溝溝西的石料廠購買,其中陳某等3家已開采占用林地面積16.9畝,后黃某在原石料廠基礎上開采石料。2004年5月,黃某收購董某等3家位于簸箕掌組小貨溝東的石料廠,董某等3個石料廠共占用林地面積11.24畝。這些石料廠沒有辦理占用林地許可證。經林業技術鑒定,共非法占用林地2.95萬平方米,折合44.22畝,其中非法占用的4.7畝林地已被行政處罰。2008年8月13日,澠池縣森林公安局以黃某非法占用林地39.52畝(其中收購原有石料廠時已占林地溝西16.9畝、溝東11.24畝;黃某自己開采石料占用林地11.38畝),將此案移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黃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澠池縣人民法院遂對黃某作出如上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