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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奇臺縣花崗巖礦山開采承包糾紛案
“我要告公證處!要求撤銷不公正的公證書,哪怕只索賠1元,只要公證處認錯。”2013年12月初,新疆奇臺縣新豐石材有限公司(下稱新豐石材)法定代表人高勝明將一份已經成文的訴狀交給記者看,堅定地表示,他要在新疆開這個“狀告公證”的先河。記者了解到,如此案一立,將是新疆第一例公證處被起訴的行政訴訟案。
判決的依據——公證書
2012年8月,與新豐石材因承攬合同產生糾紛的個體勞務人員向某,認為新豐石材沒有按照雙方3月簽訂的《花崗巖礦山開采承包合同》約定,收購其開采的荒料和支付勞務費,一紙訴狀遞交到新疆奇臺縣法院,要求新豐石材如約收購,并支付勞務費71萬余元,同時如約承擔違約金20萬元。
2012年8月8日,經向某申請,奇臺縣公證處兩名公證員與律師、攝影師及向某、還有另一石材公司的一職工來到新豐公司4號花崗巖礦區,對放置在礦區的花崗巖荒料進行了查看、清單、量方、拍照,制作了《現場工作記錄》。
之后,出具了(2012)新奇證字第794號公證書,得出“按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第五條質量驗收標準規定,上述1039塊荒料中,去除不合格荒料后,共計843.201立方米”的結論。
向某根據這個結論,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勞務費每立方850元計算,843.201立方米推算出了71萬余元。
2012年11月22日,奇臺縣人民法院依據這份公證書,判決新豐公司按約定收購843.201立方米荒料,給付向某勞務費716720.85元及違約金20萬元。
新豐石材立即作出強烈反應:公證有誤!新豐石材稱,2012年5月31日前,所有費用已全部結清,雙方已在結算清單上簽字認可。2012年7月1日,雙方又另簽了一份花崗巖開采承包合同,這都表明前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完畢。7月底,雙方因荒料收購驗收標準事宜產生了矛盾,向某的工隊停工。其間開采的荒料,也堆置在了新豐4號礦,與原來開采的不合格的荒料混雜在了一起。所以,公證處去量的也是混雜在一起的荒料,并沒有區分地進行丈量,其實,兩份合同的開采方式截然不同,區分開來并不困難。可在法院,這份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公證書卻是向某的“尚方寶劍”,成了判決新豐石材給付勞務費和違約金的主要依據。
“公證”使矛盾升級
11月8日,記者在奇臺縣公證處采訪了該處主任、也是本案公證員的王建軍。
“我們只對申請人的申請項目進行認證,沒有義務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誰提供材料誰擔責,公證處不擔任何責任。”
記者提出質疑:“既然如你所說,公證員又為什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定性呢?”王建軍坦誠地認為,這份公證書確實存在瑕疵。他表示要將此事匯報上級,并承諾在他的權限范圍內,把有瑕疵的公證書更改成為一份公平公正的公證書。
新豐石材對這個判決不服,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裁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證據不足,撤消了奇臺縣法院的這份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2013年5月、9月,奇臺縣法院合議庭經先后兩次進行了審理,最后還是維持了原判。
“公證書有瑕疵,法院是否還會采信有瑕疵的公證書?”奇臺縣人民法院主管審判工作的李副院長表示:本案之所以這樣判,不是只有公證書一個證據。
記者追問:“如果不是這份公證書,那判決書上所認定的的丈量數據和資金數額的依據是什么?”李副院長回答:“我們一年要辦幾十起這樣的案件,經驗十分豐富。只要到現場一看,就能判斷出大致的案情。”
新豐石材自12月初就向奇臺法院遞交訴狀狀告奇臺縣公證處。奇臺法院先是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出差”為由,副院長回來后又以“因無先例,需開會研究”為由,至今尚未立案。
來源:天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