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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礦業權公開出讓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的有關規定,按照《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大同市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批復》(晉國土資函[2013]1113號),經市政府批準,大同市國土資源局決定拍賣出讓渾源縣西留鄉東柏林石灰巖礦區等11宗采礦權,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讓礦區基本情況(見附表)
以上預查資源量和起始價如有變動,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將以補充公告的形式及時通知競買人,變動結果以補充公告為準。
二、出讓方式:拍賣(不設保留價),拍賣出讓采礦權的,每宗標的的競買人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少于三家的,出讓人選擇掛牌方式交易。
三、出讓時間:拍賣時間為2014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掛牌時間為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0日,掛牌截至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節假日不休息)。
四、出讓地點:大同市政務審批中心六樓(地址:大同市政務大廳六樓會議室)。時間、地點及其他出讓事項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五、競買人范圍及相關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采礦權申請條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企業方可參加競買。資質條件須經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確認。
2、競買者需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銀行出具的不低于出讓起始價2倍的人民幣存款資金證明,以及出讓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到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地址:大同市政務大廳6015房間)報名,提交競買申請書,按規定時間繳納競買保證金。經資格審查合格后,辦理競買登記手續。
3、競買保證金應于2014年1月22日12時前交到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帳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西路支行,帳號14001628608050501592)。
此次11宗采礦權的競買保證金見附表。
競買人未競得采礦權的,競買保證金在競買結束后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4、本次交易報價的最小增幅為5000 元人民幣或其整數倍(大同市國土資源局有權根據競買情況調整競價幅度)
六、出讓文件的索取
有意競買者可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2日到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購買出讓文件。
七、現場踏勘時間: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2日(踏勘自行前往,費用自理)。
八、報名時間和地點
時間: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2日。
地點: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地址:大同市政務大廳6015房間)
咨詢電話:0352-7982090
九、風險提示
1、本次出讓礦區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只進行了預查地質工作,估算了預測資源量(334)?,資源量亦未經儲量備案,其儲量、礦體賦存狀況、品位可能與實際開采時有較大誤差。競買人應認真考慮,充分評估投資風險,并自行承擔風險,出讓人概不負責。一旦競得,簽訂成交確認書和采礦權出讓合同,不得以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等為由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出讓人不會退還該競得人已經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和采礦權價款,也不會給予競得人任何補償,因此,競買人應慎重考慮風險,謹慎參與競買。
2、本次出讓礦區的資源量除花崗巖、石灰巖外均為三年開采所需的量,競得人在競買成功后,履行完成競買的有關手續后,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完成后續工作,申領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如礦區范圍內仍有剩余保有資源儲量,可辦理一次延續,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3、如果因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環保、安監等產業政策的調整不能辦理采礦證的,競得人自擔風險。
4、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由于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變化,比如但不完全包括涉及礦產資源整合、環保、城建、調整公路、鐵路建設、機場建設、水利設施、軍事設施、旅游等原因,需要關閉礦山,出讓人將提前收回并注銷采礦權,由此給受讓人造成的損失,出讓人概不負責,受讓人已繳納的采礦權價款不予退還,受讓人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5、受讓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只能依據本合同約定、我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文件和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依法開采礦產資源。凡是不按照上述規定開采者,出讓人有權吊銷其采礦許可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人自行承擔,出讓人概不負責,受讓人已繳納的采礦權價款不予退還,受讓人的經濟損失也不予補償。
6、對于出讓人允許受讓人可以按照開發利用方案的設計,在開采主采礦產的同時對伴生的超低品位鐵礦資源進行綜合采、選,回收利用的,受讓人不得出現以開采石料為名,行采、選超低品位鐵礦資源之實的現象。受讓人在采、選活動中,必須將采出的石料及時運離開采現場。對只采選超低品位鐵礦資源而原地堆積、滯留石料的受讓人,一經發現,出讓人有權立即終止出讓合同的履行,注銷其采礦許可證,收回采礦權,所收取得采礦權價款、預查地質報告編制費用、交易服務手續費均不予退還,受讓人的損失不予補償。
7、本《公告》出讓標的為采礦權,采礦權以外的問題和矛盾,如與鄉、村產生糾紛和土地、荒山承包等問題造成不能開采的,由競得人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
8、按規定,競得人在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時所需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地許可、臨時用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恢復治理、礦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由競得人完成并承擔相關費用。
9、本次采礦權出讓成交價款不包含應由競得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等費用。競得人除繳納采礦權價款(成交價)外,還須向大同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繳納交易服務手續費;還需向競得礦區的預查地質報告編制單位繳納報告編制費用。
10、競買人一經報價,即表示對出讓標的物的所有風險已經了解并全部接受,并自愿承擔。
(詳細情況請閱讀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同采出[2014]1號采礦權出讓文件)
大同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