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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使用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那么,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
如何辦理使用登記證呢?
哪些需要辦理?
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會受到處罰嗎?
別急別急!
今天為你們一一解答
一、辦理使用登記證所需材料
特種設備需經監督檢驗(安裝監檢或首檢),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后,到南安市行政服務中心(包括水頭分中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窗口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例如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加蓋公章)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以上復印件均需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二、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整治要求
近日,南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南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南安市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1〕4號)。方案根據安全整治三年行動時限對未經檢驗辦證的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檢驗辦證并納入特種設備監管。
(一)起重機械整治要求
1.已監督檢驗(或首檢)合格但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行對設備進行檢修并主動申報定期檢驗,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2.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且產品出廠資料齊全,但未經監檢(或首檢)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并補辦開工告知、申報檢驗等手續,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3.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但產品出廠資料缺失,且未經監檢(或首檢)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到制造單位補齊資料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進行改造并補齊資料。補齊資料并經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檢修合格后,補辦開工告知、申報檢驗等手續。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4.無相應資質單位制造、安裝、改造的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5.電動葫蘆等主要起升機構的額定起重量超過3噸,但整機標稱額定起重量小于3噸的起重機械(俗稱大噸小標),參照上述第2點和第3點進行處理。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納入特種設備監管。
6.使用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確實不需要使用額定起重量3噸以上的起重設備,則該設備的起升機構必須是使用額定起重量3噸以下(不含3噸)的電動葫蘆,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廠內叉車整治要求
1.對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制造的叉車首檢,不能提供叉車的制造許可證及型式試驗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的,查詢歷史檢驗數據庫中有同制造廠家、同型號系列的叉車的檢驗數據,并按額定起重量向下覆蓋的原則直接引用,使用單位可以不用提供。對2017年6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車首檢,嚴格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的要求,進行審查。
2.對于原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技術資料缺失的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叉車),使用單位應到制造單位補齊資料;對于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但已經不存在或不能補齊所需資料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進行改造補齊資料。補齊資料并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對于不能確定制造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或確定是由無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該廠內叉車不得繼續使用。
三、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后果
近年來,南安市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安全監管工作,共查處相關案件38起,累計拆除27臺未經許可制造、未經監督檢驗且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之規定,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共查處此類案件12起,其中官橋鎮某石材生產企業因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和廠內叉車被處罰款8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之規定,使用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含辦證前的監督檢驗和辦證后的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共查處此類案件26起,其中省新鎮某塑料制品生產企業和水頭鎮某石材生產企業因使用未經安裝監檢(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分別被處罰款8萬元。
還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使用單位
請快快來辦理吧!
來源: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