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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出口貨輪著火,企業(yè)承當“共同海損”費
最近,湖里的一家石材出口商突然收到了一份來自新加坡買方的通知,通知稱買方在提貨前被APL要求先繳交貨物價值的20%費用作為“共同海損”,現(xiàn)在這部分費用必須由貨主承擔。
原來,廈門石材出口商委托運輸?shù)哪撬褹PL貨輪“CHIWAN”,6月21日在香港外港發(fā)生了發(fā)動機著火事故,船上貨物只得換船運輸,由此產(chǎn)生了碼頭裝卸費等“共同海損”費用。
“我們的買家必須先繳清‘共同海損’才能提貨,但買家不可能自己承擔,轉(zhuǎn)向我們收取。也就是說,APL的貨船自身出了問題,卻要貨主來買單。”上述石材出口商告訴導報記者。
據(jù)相關人士介紹,出事的貨輪是從廈門始發(fā),估計廈門有上百家貨主會收到來自于買方要求支付“共同海損”的通知。
什么是“共同海損”
海運中載貨船舶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船方為了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使航程得以繼續(xù)完成,有意識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額外費用。共同海損損失應由船、貨(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負擔。所采取的共同海損措施稱共同海損行為。這種行為,例如引海水入艙、將承運的貨物拋入大海、自動擱淺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進行;但在船舶遇難時,為滅火而引海水入艙、為減輕船舶負荷而將全部或部分貨物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