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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做大理石墓基拒絕提貨,買賣雙方鬧上法院
下單訂做大理石墓基,拿走30套后,便不提貨,買賣雙方鬧上法院。
2011年初,因土地征用涉及遷墳新葬的需要,丹徒區一居民委員會委托石雕工藝品廠主徐某按其要求制作大理石墓基并進行實際安裝。雙方于2011年6月27日簽訂了一份承攬協議,居委會向徐某定購160套大理石墓基。徐某于2011年8月中旬制作完成了160套大理石墓基。
但在提走30套大理石墓基后,居委會以協議未約定履行期限為由拒絕提貨,造成了徐某庫房大量積壓。在與居委會多次協商無果后,徐某向丹徒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居委會履行合同,提走定做的大理石墓基。
法院受理后認為,徐某和居委會簽訂的承攬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約定合法有效。定作人無故拒絕受領定作物,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判決居委會于判決生效后每月10日前從徐某處提取大理石墓基13套,并支付相應價款,直至將大理石墓基提取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