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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泉州市經委了解到,為加強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泉州市將對石材加工集中區外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和所有建筑飾面石材礦山實行差別電價。
對列入名單的建筑飾面石材企業,從名單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生產用電電度電價,在正常電度電價基礎上加0.20元/千瓦時,2011年1月1日起在正常電度電價基礎上加0.45元/千瓦時。對從事建筑飾面石材生產的綜合性企業,其礦山開采用電、石材加工用電和其他生產用電要分開計量,未采取分表計量措施的,按全部生產用電執行差別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