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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范石材石灰巖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有關通知
浙土資辦〔2012〕128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切實加強石灰巖等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規范此類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石灰巖等礦產資源系指:除普通建筑石料用和磚瓦用以外的石灰巖、砂巖、白云巖;用于飾面石材和條塊石材的玄武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花崗巖、凝灰巖、大理巖、板巖等礦產資源。
二、石灰巖等礦產資源,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規定可以直接出讓采礦權的情形外,須先設立探礦權。
三、石灰巖等礦產資源探礦權設置,應根據地質構造條件、區域成礦規律、資源賦存狀況等綜合因素合理設置勘查區塊范圍,原則上做到“整體勘查,一次查明”。
四、石灰巖等礦產資源由各級財政出資勘查。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普查程度的,以招拍掛等方式出讓詳查探礦權,完成勘查工作,并達到詳查程度的,按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詳查以上、符合采礦權設置條件的,以招拍掛等方式出讓采礦權。
五、未按本通知規定設立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未達到規定勘查程度的,儲量評審不予備案,不得設置采礦權。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