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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內石材廢水排放標準:懸浮物濃度不得高于30mg/L
近日,成都市針對水環境治理中遇到的突出情況,市城鄉水環境綜合治理指揮部辦公室確定了石材廠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水懸浮物濃度不得高于30mg/L的排放標準,相當于肉眼觀察無雜質。按照新確定的排放標準,成都市城鄉水環境綜合治理指揮部辦公室要求市環保局、各區(市)縣按此標準加大執法力度,達不到標準的石材企業(含砂石場、砂洗場、攪拌站等)須停產整改,達標排放后方可生產,否則關閉。
懸浮物在20mg/L以下的水體肉眼觀察幾乎無雜質,而40—70mg/L的水體肉眼仍可見少量雜質。石材廢水的懸浮物排放標準值為70mg/L,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排入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執行二級標準,懸浮物排放標準值為30mg/L。
成都考慮到市域內水資源較短缺,絕大部分河渠環境容量不足,決定確定市域內石材企業生產廢水懸浮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值為30mg/L,即經處理后懸浮物達到30mg/L以下方可排入自然水體。砂石場、砂洗場以及攪拌站生產廢水排放按此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