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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石材砸傷腳,獲賠28萬
石材笨重易傷人,工人在抬板,吊板時常因各種原因發生事故。因此,在吊裝搬運等過程中要時刻保持警惕,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輕心。
日前,寧波市民王某因家中裝潢,前去店中購買花崗巖板,誰知,挑選過程中不慎被墜落的花崗巖板砸傷,為此,王某將店家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賠償,寧海法院日前判決店老板賠償王某各項損失28萬余元。
王某年近七十,2012年9月的一天,因家中裝潢所需,前往李某所經營的一家花崗巖石板店中采購。來到店中時,因店主李某不在場,只有一名銷售人員,于是,銷售人員電話聯系了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將花崗巖板賣給王某。正當王某挑選好花崗巖板的尺寸并商量好價格后,因王某挑中的花崗巖板位于幾塊花崗巖板的中間,銷售人員要求王某幫忙拿取。此時,疊在一起的數塊花崗巖石板一起傾斜掉下,壓傷王某的右腳。經鑒定,王某9級傷殘。李某支付了近8000元醫藥費,之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鬧上法庭。
庭審過程中,王某稱,自己是在李某店中消費時導致受傷的,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賠償,請求判令李某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0萬余元。
李某則稱,王某確是在他的店中受傷,但是為何受傷并不清楚,李某既不承認王某到其店中消費,也不認為王某屬于義務幫工受傷,同時,對于王某在當地醫院治療后不久轉院的行為,李某認為屬于擴大損失,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為生活所需購買花崗巖石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消費行為,王某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李某在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過程中,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王某在購買商品時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某在購物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可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確定王某的合理損失為40萬余元,李某應按照70%的比例予以賠償,判決李某賠償王某損失2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