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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礦山石材企業須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近日,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及石材加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凡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礦山開采及石材加工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都必須為其全部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企業必須提交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凡不能提交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證明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通知》明確,項目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可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3%、礦山企業可按上年礦產值的0.3%、石材加工企業可按上年生產銷售總產值的0.3%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所有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且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受傷的,可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通知》還明確了職工參保繳費時限及工傷待遇中本人工資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