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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今日起正式施行。一度只有發明專利申請才可以享有的優先審查權利,現擴及至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且涉及相關申請的復審以及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系統完整的專利優先審查制度由此形成。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值得關注的是,新《辦法》增加了多項可以請求優先審查的情形:從支持地方經濟建設、鼓勵優勢產業發展角度考慮,增加了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在新一代技術革命中蓬勃發展的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前沿熱點領域,技術更新迭代快、產品生命周期短,對涉及的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能夠更好地滿足該領域創新主體“快獲權”的需求;從盡快確定權利狀態、有效保護權利人利益角度考慮,對申請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的申請也需要進行優先審查。
因此,新《辦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于以下6種情形: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智能制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涉及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優先審查的適用條件在新《辦法》中予以完善,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中國制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參考其他國家有關優先審查的規定,擴充和豐富了適用優先審查的情形。
新《辦法》從方便申請人、減輕文件準備負擔、提高工作效率角度出發,進一步簡化辦理優先審查的手續。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檢索報告,請求人僅需提交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信息材料;在某些情況下,不再需要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新《辦法》還優化了優先審查的處理程序。新《辦法》根據不同的專利類型以及程序特點分別設定相應的答復期限和結案期限,并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審查實踐,規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現需要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