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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戶:兩次拆遷或有億元賠償,拆遷評估對象為建筑 物,商戶有份
北頭股份公司:建筑物只是參照物,補償款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大型鉤機已經開進了北頭石材市場,由于對拆遷補償有爭議(本報6月23日AⅡ12版、6月27日AⅡ08版報道),部分商戶不愿意離開。在“北頭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獲得了近億元的補償”的猜測下,商戶們認為,絕大部分地面建筑都由他們搭建,補償款理應有他們的一份。而北頭股份公司方面解釋,補償是針對土地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協議中的補償和評估對象之所以是商戶們所蓋的房屋“僅僅是借之作為參照物而已。”
猜測:兩次拆遷有億元補償
2008年3月,因一個排洪支渠工程,南山區舊改辦曾與北頭股份公司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議書,將石材 市場內35962平方米的地上建(構)物拆除,建筑物評估總值為18700多萬元。“停產停業補償”、“臨時安置費”等共457萬多元。加上各種費用,北頭股份公司將獲得的拆遷補償費,“暫定”2789萬多元。
“不知道協議的具體內容,當時也沒提出更多的要求。”當時涉及拆遷的商戶老吳介紹,“當時,搬到同一市場的商戶每戶得到了幾萬塊錢的補償和相應面積的屋頂鐵皮,搬出市場的商戶得到的補償是每個車間7萬元。”
今年6月,拆遷風暴再次襲來。北頭股份公司法律顧問蘇律師介紹,兩次拆遷的補償,都參照2007年頒發的《深圳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參照上一次的評估細則和結果,這一次拆遷7萬多平方米,估計不會少于8000萬元。”商戶老李說,“兩次拆遷,北頭股份公司獲得的補償費近億元。”但這個數字,并沒有得到蘇律師的認同,他表示自己也不清楚賠償費有多少。
商戶:建筑所有者應該獲補償
巨額的拆遷補償費到底屬于誰?商戶們認為,2008年拆遷補償協議中的拆遷和評估對象是地面建筑,那么補償費應有建筑的所有者的一份。
“這些鐵皮房是我們一家一戶蓋起來的。”商戶老李說,“2008年的協議上寫得很清楚,鐵皮房的評估總價是1800多萬元,當時吃一次虧就算了,這次鐵皮房要拆遷,從理論上說,這筆錢應該賠償給我們。”老李認為設備搬遷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費等也應該給搬遷和停產的主體———商戶。
“我們只是想保障起碼的利益。”老李說,搬遷的損失很大,包括場地重建、機器磨損、客戶流失等,“沒有個十來萬,拿不下來。”在商戶們看來,“一個平方米補償100多元,6月30日之前搬遷完畢,再給予5萬元獎勵”的條件“很難讓人接受。”
北頭公司:賠償針對歷史遺留問題
北頭股份公司方面并不認同商戶們的說法,法律顧問蘇律師說,賠償是針對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協議中之所以“地面建筑”、“停產停業補助”等項目為評估對象“只是借對方的東西參照物而已。”
他解釋,歷史遺留問題包括:實際占有的土地面積超過了當時的征地面積,征收款未付清,當時的征地價格過低對村民的利益造成損害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北頭股份公司和村民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損,兩次拆遷補償,就是針對這些問題的。”但此拆遷補償是否通過決議,由哪些部門通過的,蘇律師表示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