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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某見一工地上的花崗巖石材晚上無人看管,就先后6次在下夜班回家時“順”走了77塊花崗巖石材,用于裝修自家房屋。2010年12月31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蘇某管制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蘇某,男,今年48歲,許昌縣某村農民。2010年6月份的一天,在許昌縣某鑄造廠打工的蘇某下班后騎電動車來到許昌縣某廣場施工工地閑逛。他見工地上的花崗巖石材晚上無人看管,想到自己家中房屋內部還沒有裝修,就萌生了盜竊工地上的花崗巖石材來裝修自家房屋的念頭。于是,蘇某每逢上前夜班下班的時候就騎電動車繞到許昌縣某廣場工地,拿幾塊花崗巖石材放在電動車上捎回家中。2010年7月17日凌晨2時許,當蘇某第六次盜竊石材時,被巡邏至此的當地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
經查,蘇某6次共盜得不同規格的花崗巖石材77塊。經鑒定,案值人民幣17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